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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合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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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董事會組織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之五分之ㄧ。
股東會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董事會職責
  • 公司之營運計畫。
  • 年度財務報告。
  •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依證券交易法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對於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
  •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選任獨立董事之相關資訊
提名暨選任方式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時,於本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之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司章程及規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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